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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1日 20:52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决定废止25年前对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授权;法学专家认为亦应废止24年前人大对国务院的更广泛授权

  李炜光认为,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中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即便在应然角度上,政府和人大的关系还不清楚。但如今必须要改变强势政府和弱势人大的格局。

  对此,俞光远也提醒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存在部门利益,可能会把主观愿望带入法律中,导致立法产生倾向性。另一方面,理论和现实总是存在差距。由于全国人大人员编制限制,人力、物力和财力都难以应付大量的立法需求。

  俞光远认为,为解决这些现实的难题,可由全国人大牵头,主管部门参与,由人大和主管部门联合起草法律,提高效率,逐步改革。但长期来说,全国人大的立法力量应该加强。

  这些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来还有不少更关键的税收立法,如何保证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公众的参与监督程度必须得到重视。

  比如和百姓密切相关的物业税,李炜光强调,作为一种直接税,物业税将来要开征,必须走到法制的轨道上,不能再授权给国务院。“而且每一个业主、纳税人必须要有非常顺畅的渠道来参与这个事情,有他们选出来的代表。”

  李炜光指出,从法理上说,物业税是对公民一部分财产权的剥夺。因此,税权归属一定要明确;立法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有效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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