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引出通信自由被侵之虞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1日 16:14 有法学专家指出,要求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主动发现和报告涉及泄密的信息,可能使公民的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侵害
在《保密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召开相关座谈会征求意见。有电信运营商和相关主管部门指出,运营商、服务商并无权对网络中传输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审查和拦截;如果让他们承担发现、报告泄密信息的义务,可能导致“权责不一致”的问题。而且,运营商、服务商的工作人员,也缺乏判断是否涉及泄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还有一些法学专家指出,要求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主动发现和报告涉及泄密的信息,可能使公民的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侵害。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不少委员也提出了类似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如果从法律上赋予运营商去发现、拦截信息的权力,会与《宪法》中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保护通信秘密的条款相冲突。他认为,如果泄密事件确实涉及国家安全,应由具有侦查权的部门去侦查,而不是赋予运营商这样的权力。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褚平也表示,“修订草案第26条可以不写。”
据《财经》记者了解,《保密法》修订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的截止期限为2009年7月31日。立法机构将在此后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并据此对修订草案进一步做出调整,然后适时将新调整的《保密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中国的《立法法》,一部法律草案一般应经过至少三次审议方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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