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统一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受理分工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1日 10:56
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实践中,有关法院反映,这种立案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同时,由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在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法律判定上,与专利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技术合同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具有相似性,统一这类案件审理分工的呼声很强。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将其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上述纲要有关工作部署,最高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文件,将“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并要求“尽快研究并统一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明确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在2009年6月之前对此问题予以解决”。

  2009年6月22日,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审理分工的规定》,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规定由北京市有关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200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批复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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