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统一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受理分工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1日 10:56 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叶逗逗】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在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授权和维权程序中,如果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复审机构的决定或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统一由知识产权庭来审理。
这是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下称《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核心内容。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四类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相关决定,申请人或对申请权利存有异议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最高法院2002年做出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如果就同一个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存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只有行政诉讼的,则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由于专利、商标的主管机关均在北京,相关案件由北京的法院管辖,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相应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时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格局。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称,当事人之间是否另有民事争议,成为决定案件在民事审判庭还是在行政审判庭审理分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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