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正式开放“陆资”投资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30日 21:38
“经济部投审会”官员坦言,第一波对“陆资”开放项目,确实是“大陆真正想投资的都没开放”

  至于涉及到学历和专业证照认证的律师、会计师,以及“考虑业者调适能力”的服务业,包括营造与相关工程服务业,则暂缓对大陆开放。

  此波开放的第二类电信业(指网路与电信附加值服务),则规定投资人必须是大陆或海外上市的电信业者,且总持股比率不得超过50%。“陆资”企业可依需要在台取得房地产,但不能参与岛内房地产的开发。为避免炒作,大陆人民在台取得住宅用房地产后,必须满三年方得移转,而办公室与厂房则不在此限。

  在公共投资部分,台湾方面则开放民用航空站(含周边旅馆、会展等有关设施)、港埠设施与观光游憩设施。不过,在航空站与港埠设施中均规定,“陆资”持股比率需低于50%,且不得超过其他非“陆资”最大股东的持股比率。现阶段亦只开放“陆资”出资参与建设,但暂不开放“陆资”承揽台湾公共工程。

  至于岛内金融行业对大陆的开放幅度与业务范围,将待两岸金融监理备忘录签订后,才会由台湾“金管会”另行宣布。

  台湾“经济部投审会”一位官员向《财经》记者坦言,纵观第一波对“陆资”开放的项目,确实是“大陆真正想投资的都没开放”。

  但他也说明,评估过程中需要与台湾本地业者、公会反复进行商讨,评估本地业者的适应能力与市场情况。例如房地产业是否对“陆资”开放,岛内房产业者就各执己见,难以取得共识。

  台湾“经济部”表示,开放“陆资”投资后,涉及大陆人士和眷属在台停留、就医、就学与金融需求的配套措施,将在与其他部门协商后实行。台“陆委会”即修改规定,取消大陆人民在台购买房地产必须说明资金来源的规定,并将每年在台停留总天数,由一个月放宽到四个月,且停留期限与次数不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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