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正式开放“陆资”投资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30日 21:38
“经济部投审会”官员坦言,第一波对“陆资”开放项目,确实是“大陆真正想投资的都没开放”

  【《财经网》台北专稿/记者 徐和谦】历经近一年评估、研商、协调后,“陆资”入台终于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6月30日傍晚,台湾“经济部”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与《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列出第一阶段开放大陆资本投资的64项制造业、25项服务业与11项公共建设(不含承揽)的类别,从即日起正式受理“陆资”赴台投资与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案件。

  台湾“经济部”政务次长邓振中表示,开放“陆资”入岛,将依据“先紧后宽”、“循序渐进”与“有成果再扩大”的原则进行检讨,并采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分阶段开放;至于何时宣布第二阶段的投资项目,则“没有时间表”,一切将视第一阶段的落实情况再行评估。

  邓振中称,当局希望借由开放“陆资”赴台以繁荣台湾经济,有助于活络台湾金融市场与产业资金,利用两岸在产业面的互补、合作优势,在国际市场上“一起耕耘、一起发展”,解决过去仅有台湾资金单向流往大陆的失衡状态。据台湾官方数据,自1991年开放台商对大陆投资以来,至2009年5月,台湾对大陆累积投资额已超过771亿美元。

  邓振中在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未来半年是鼓励“陆资”来台投资的推广期,台湾将派团赴大陆招商引资,也欢迎大陆投资人士来台考察;未来台湾居民为在台的“陆资”企业工作,权益亦将受法律保障,不会有差别对待。

  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人民、法人、团体与其他机构,及其在第三地投资之子公司,赴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将采行“事前许可”制度,即需要事先向台湾“经济部”提出申请,并经台湾当局“经济部投审会”批准后,始能在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大陆的营利事业亦须经台湾“经济部投审会”或“商业司”许可,才能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台“经济部投审会”执行秘书范良栋解释,由于“投审会”的组成成员还包括台湾其他各“部会”的官员,因此,考虑会议召开的时间,原则上每项投资案所需的审核流程大约为一个月。

  若投资人经许可后,无正当理由未于核定期限内实行出资,则期限届满后,亦不得再投资;若投资人的投资标或工作内容不符申请时提报的情况,则亦能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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