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优先,还是公开优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30日 16:04
蔡定剑:《保密法》修订应确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原则

  他分析说,知情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满足人在自然界的生存需求的权利。到了现代社会,它又成为人获得生存发展重要资源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人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有调查表明,中国有超过80%的信息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而政府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公开信息。

  “如果说知情权是一种自然权利,那么,其他人或者组织没有特殊原因,不应该限制或妨碍它。现代国家只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才对知情权施加限制。”蔡定剑说,从知情权的本来属性上讲,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政府机关有义务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否则,不能限制。

  蔡定剑明确表示,限制公开的信息,其种类要明确列举。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机构内部的备忘录、会侵犯个人隐私的档案、执法调查档案以及纳税申报单等,这样的信息可以不公开。其他信息如果要定密,要有严格的程序。政府还要有举证责任,证明保守秘密是为了国家利益。但是,值得疑问的是,到底什么是国家利益呢?

  蔡定剑还分析了知情权的两个方面。知情权是由知情自由和知情权利两方面构成的。知情自由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妨碍地从国家机关获得信息的自由。知情权利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家权力机关、公共机关、社会组织请求公开信息的权利。了解了知情权的这两个方面,就能很好地解决国家保密的问题。

  在他看业,知情自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要最大限度地公开其掌握的信息,应该主动地公开信息,而不是限定公开信息的范围,任何人都能自由地获得这些信息。二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干涉和妨碍公众自由获得信息。主要体现在,国家和各级政府不应垄断新闻报道。三是国家机关应该创造和改善公民获得信息的条件。知情权是一种请求权,需要被请求方履行一定的义务。■

  《财经》记者 秦旭东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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