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优先,还是公开优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30日 16:04
蔡定剑:《保密法》修订应确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原则

  【背景】《保密法》修订草案有限改善。

  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上首次提交审议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修订草案。草案除了强化保密管理、严格保密责任外,还明确了保密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和具体职权,在定密制度方面,作了有限改善。

  《保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保密局的行政主体地位和具体职权,赋予其参与泄密案件调查的权力;但是,“国家秘密”范围仍过宽、定密主体过多的问题仍没有解决,解密程序依旧不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很多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申请被驳回,其中一个主要的理由就是涉及国家秘密。《保密法》如何避免沦为政府不公开信息的挡箭牌?在此法修订之际,更需明确其定位。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认为,保密和信息公开必须放在宪法的框架下讨论,《保密法》的修改应该确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指导思想,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蔡定剑指出,《保密法》的修改非常重要,它已经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严重不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它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改革、社会开放以后,公民对信息的需求和权利增长的需求;不利于中国打造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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