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将解读国有股转持操作细节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30日 16:00
财政部等四部门有望近日对企业普遍关注的操作程序做出解读,但不会再出台细则,目前尚未开始划转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宋燕华 张宇哲】境内证券市场国有股转持政策公布后引发的相关企业诸多“疑惑”,有望在近期得到监管层的进一步的解释。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目前正收集相关企业的反馈意见,并有望近日以新闻通稿的形式对企业普遍关注的操作程序做出解读,内容将涉及现金划转和股票划转的选择以及操作方式、划转股票的权利分配等多个方面。

  不过,多位监管部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下一步不会再出台细则,“现在的方案已经很细,基本问题已经囊括。”目前企业关注的焦点,主要围绕控股权是否旁落,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对其他股东的补偿问题。

  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四家机构颁布实施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

  针对随之而来的前述焦点问题,国资委相关人士认为,问题在《实施办法》中已经明确。如果国有股股东担心控股权旁落,可以以现金或分红等形式上缴;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股东,在取得所有股东同意后,可以转持国有股,具体的补偿标准,由股东自行协商,定价按照IPO价格计算;如果该方案未获得所有股东一致通过,国有股股东也可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对于目前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国有股股东,可以考虑在以后年度以现金、分红等方式上缴,具体执行细节,可与社保基金理事会协商。

  对于业内关注的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否具有表决权的问题,上述人士强调,社保基金理事会享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原则上没有表决权,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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