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城乡差别有望通过立法消除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30日 15:4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提出,死亡赔偿应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应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王胜明强调,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不能单一的以财产损失为基础。侵害人的生命,造成被侵权人死亡,赔偿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

  杨立新教授对此表示支持,他表示,法律必须打破死亡赔偿的城乡差别,不应造成农民与城里人生命权价值不同。

  杨立新提出的设想是,非物质损失部分,即死亡抚慰金的数额,应当以当地人均生活费(或者相应的标准)为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和当年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最低不得少于五年。这样,就可以保证每一个人“同命同价”,不存在歧视农民的问题。

  据悉,去年12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亮相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并未就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标准做出详细规定。一些人大常委委员对此表示了关注,希望草案的进一步修改能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修改后《侵权责任法》草案今年下半年将会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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