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城乡差别有望通过立法消除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30日 15:4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提出,死亡赔偿应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应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据《财经》记者了解,针对社会的质疑,一些地方的政策已有所调整。
比如重庆市高级法院就在2006年下半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修改国家赔偿法(上)
增加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
广州市也出台类似政策,只要在广州遇车祸,就按照广州市标准赔偿,不搞地域歧视。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曾以农民工漆某已经在广州市生活、工作一年以上为由,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判令赔偿。
不过,这些做法并不能彻底解决以户籍为区别对象的做法,城乡差别、地域差别仍然是困扰中国死亡赔偿公平性的严重问题。
死亡赔偿标准待细化
在6月27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讲座中,王胜明提出,死亡赔偿的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应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同时,对于具体个人差异,有些可以考虑,有些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因此他倾向于赔偿标准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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