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城乡差别有望通过立法消除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30日 15:4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提出,死亡赔偿应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应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叶逗逗】中国有望在未来立法中,实现死亡赔偿标准的统一。这是日前从最高立法机构传递出的信息。
修改国家赔偿法(上)
增加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
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在死亡赔偿中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更成为争议焦点。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法制专题讲座,主题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作为主讲人,在讲座中表示,他倾向于死亡赔偿“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据《财经》记者了解,《侵权责任法》目前正处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定、审议过程中,王胜明正是主管该立法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之一。他作出前述表示,意味着中国未来立法有望统一死亡赔偿标准,尤其是打破城乡差距,避免“同命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辨析
一直在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告诉《财经》记者,生命本身是不可能有价格的,所谓“死亡赔偿”,赔的是受害人没有享受生命的损失,以及给受害人生前抚养人的补偿。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死亡赔偿包括两个部分,前者是受害人本身的人格损害,是非物质的损害;后者是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的财产利益损失,也就是物质的损害。
因此,基于前者而言,赔偿的是人格损害,而不是财产的损失,那么就不应该因受害人身份有所区别而产生不同的赔偿。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这就是所谓的“同命同价”。但基于后者,每个受害者死亡造成的具体物质损失不一样,所以具体处理中会出现死亡赔偿金有差别,也就是“同死但不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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