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塌了,购房者权益挺得住吗?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9日 18:58
李曙光:购房者应根据《合同法》追索房款,并要求赔偿机会成本

  另外,李曙光提出,在此事件中,无论开发商是否交了钥匙,产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倒塌意味着房产是有重大瑕疵的产品,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外,开发商得赔死,因为购房者可能有精神损失,以后不敢再买房子了。”

  但是,李曙光也指出,如果开发商没有能力偿还购房者的房款,购房者有可能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这一方面要看开发商是否为房子买了保险,如果买了,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开发商又还不起购房款,开发商就会破产,破产后会以它所有的资产来赔偿购房者。如果还不够,就只能由购房者承担部分损失了。

  他表示,这件事也告诫购房者,买房时要找好的开发商。不要购买那些没有资质、没有能力的开发商的房子,万一出了事故,可能连购房款都赔不起。那些有信誉的、实力强的开发商,抗风险能力还是比较强的。

  李曙光提醒,这件事给中国的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敲响了警钟,它提醒我们,要关注很多法律上的细节问题。在中国的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况,有的还非常严重。

  “交房很重要,但何谓交房?是交钥匙了,还是给了产权证?”李曙光说。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登记才算作产权转移,但在实践中,可能交了钥匙就算产权转移了。现在,中国在很多房屋购买过程中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物权法》出来以后,很容易出现问题。四川地震时就曾经出现过类似问题:钥匙给了购房者,然后,发生了地震,但还没登记。按照《物权法》,产权还没有转移,那么,这个物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就是有争议的。

  他补充说,一般在实践中,购房者拿到钥匙入住,到拿到产权证,这中间可能相隔很长时间。这段时间就是存在风险的。而且是两方面的风险,不仅购房者面临风险,开发商也不能置身事外。开发商虽然已经交房,但毕竟还没有登记。

  他建议,要么改变实践中的做法,必须把产权证做好,才能交房;要么就把《物权法》的登记主义改了,承认“事实婚姻”,比如,交了钥匙就算交房。

  另外,关于产权有效期70年的问题,李曙光也提出,实际上,购房者拿到的产权都没有70年。从开发商拿到地,到购房者拿到产权证,这中间经常会相隔很多年,比如七八年。而剩下的时间才是房主拿到的产权的有效期,这实际上已不是完整的70年产权。这些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解决。■

  《财经》记者 姜海燕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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