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出台新能源汽车准入标准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5日 22:41
与2007年发改委发布的标准相比,工信部此次制定的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进行了具体化

  【《财经网》/北京】在承接了国家发改委管理汽车产业的大部分职能之后,工信部6月25日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准入标准。与2007年发改委发布的标准相比,工信部此次制定的标准将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进行了具体化。

  2009年6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最新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标准》(下称新标准)。与2007年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准入标准最大的不同,是标准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由国家发改委改为工信部。

  2008年6月,工信部成立之后,汽车行业的部分职能,即由国家发改委转移到工信部。其中就包括产品准入标准的制定。

  此次发布的新标准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技术阶段,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进行了详细划分,并标明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新标准按照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燃料电池车、氢发动机汽车和二甲醚汽车被列入此类。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以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为动力的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以及纯电动汽车,都属于此类。但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生产的纯电动商用车则属于起步期。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铅酸蓄电池生产的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商用车,属于此类。但铅酸蓄电池生产的混合动力商用车则属于发展期产品。

  以超级电容为动力的混合动力车,均属发展期产品;但以其为动力的纯电动汽车,均属于起步期产品。

  根据新标准,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按照新标准,国内已经上市的比亚迪双模电动车,就属于可以批量生产,但只能在批准区域、范围内销售使用的产品。■

  (《财经》记者 梁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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