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严控网络“性知识”传播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4日 18:20【《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刘京京】网络上的“性知识”,应由政府和医生严格把关,还是该由公众自由选择?随着卫生部一纸新规的出台,这道选择题又摆上台面。
2009年6月23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项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规定,主要对互联网上医疗保健信息的提供作出规定,但其中用了较大篇幅专门对性知识的提供提出了严格要求。
专业网站须配副高级医师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日益广泛,网络当中的医疗卫生信息也不断膨胀,不但有专业网站发布的信息,更存在大量综合网站以不同形式发布的信息。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颁布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核心内容是要求有关网站刊登医疗卫生信息,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即将实施的《办法》则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了升级。与同时废止的上述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对保健信息提供者的资质和信息内容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违规的处罚办法也更为具体。
《办法》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可分为两类,一是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等专业性网站;二是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
此类网站或频道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不但应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还需经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且,网站或者频道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同时,《办法》对性知识的提供进行了一系列附加的规定,总共25条规定当中,有七条与此有关。例如,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配备一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保健信息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且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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