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集体土地补偿费应平等分配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4日 14:47
最高法院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在集体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中,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2005年7月29日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从各地实践来看,分配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因此各地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上出现很大的区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金锦萍告诉《财经》记者,有的地方采取集体成员平均分配的方式,有的地方经过股份制改造后按照股份分配,也有些地方区分不同的时间点和不同的人群予以差别分配。

  由于对分配方案的不满,引发了很多的矛盾和纠纷。从实践来看,对集体组织中的小众人群的权益损害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涉及农村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农村妇女嫁往外地但户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妇女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农村妇女再婚上门带子女入户等人群。

  2006年5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曾审理一起28名出嫁女起诉村委会要求补发土地征用补偿费一案。法院认为,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凡本村出生的姑娘无论婚后是否在本村居住,其与其外来丈夫均没有两楼的分配资格”规定,虽然是经过民主程序决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法院判决该村委会应该支付本村每位出嫁女与本村男性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法院民一庭前述负责人表示,在这类案件中,虽然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但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特定人群来说,已经构成“多数人的暴政”。村民自治决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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