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集体土地补偿费应平等分配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4日 14:47
最高法院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在集体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中,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叶逗逗】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村民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发生争议,司法如何解决?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每个集体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

  最高法院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强调了上述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

  他进一步解释,土地补偿费的多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没有关系,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按照成员权理论,每个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过去很长时间内,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集体土地被征用而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是不予分发到个人手中的。即使有分发的情况,但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件,法院也不予受理。

  为保证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2004年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就土地补偿费问题进行改革,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个人。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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