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尚待明确细节 所涉汇金持股有望一月内划转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4日 11:45
汇金成最大转出者,有望于一个月内实现股权划转;九家上市公司转出股权办法不明

  另外,黄凯军认为,本次政策出台也让地方国资持有的股份平添变数。此举等于将地方国资手中的国有股部分直接收缴,剩余部分股权如何处置存在变数,将来再出来一个政策将全部国有股纳入统一管理也不是没有可能,而这将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他认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将来地方持有的国有股减持套现数量可能会增加,特别是国有股“小非小限”的持股变数最大,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博弈。

  而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君贤表示,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使国有资产向着真正的全民享有前进了一大步。但目前仍有一些技术问题值得思考。

  比如,本办法涉及的国有股东可能涉及到国有独资和混合所有制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公司法》都已经赋予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的减资程序,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抽走资本。而《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表示,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这中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这些公司本身经营困难,债权人必然会盯着这部分上市股份,债权人能答应么?”他说。

  相比国有独资公司,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涉及的争议更加复杂。所谓混合所有制,主要指国有控股企业,也就是国有占大头,小头由民资或外资持有的企业。

  《实施办法》指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魏君贤认为,此举无视混和所有制股东作为一个运营实体的法律主体状况,完全把它当作可以在财产权上穿透的形态来对待,存在一定问题。

  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四家机构颁布《实施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并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在此基础上,还将禁售期再延长三年。《实施办法》还指出,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财经》记者温秀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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