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工刺死台商案正依法处理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3日 21:03作为刘汉黄工伤事故纠纷的代理人,广东京雍律师事务所李晓保律师则对《财经》记者评论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影响工伤纠纷的处理。“如果厂方积极和善地处理工伤事故,这样的悲剧就不会产生。”
他告诉记者,刘汉黄工伤事故发生后,厂方一直拒绝和律师见面,拒绝和解,表示“爱告就告”。一审判决作出十几天后,工厂都没去拿判决书,后来法院不得不邮寄。
李晓保透露,“刘汉黄原来的和解要求也就是10万元。”如果厂方预付部分赔偿金,让刘汉黄有生活来源或者有钱回老家,则其精神痛苦或许能得到缓和,也不至于发生如此悲剧。
据《财经》记者获得的刘汉黄工伤案一审判决书,厂方应依法支付刘汉黄177293元,包括安装假肢的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李晓保告诉记者,在进入诉讼前,劳动仲裁庭裁决厂方赔付5万多元。刘汉黄对劳动仲裁不服,所以依法继续向法院起诉。而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有差异的原因在于:其一,仲裁庭以厂方主张的约定月工资770元为基数计算补偿金,而法院则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为应以东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077元为基数;其二,仲裁庭没有支持刘汉黄安装假肢的请求,但法院对此支持,认为刘的请求具有现实必要性。
据记者获得的展明五金厂《上诉书》,厂方提出,刘汉黄在聘用合同中注明自动放弃社会保险。李晓保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这属于无效的约定,因为给员工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而免除;而且,这也有让劳动者被迫接受之嫌。
资深劳动法律师、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肖胜方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右手掌对于一个体力劳动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工厂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从道义来看,工厂应该预先赔偿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尖锐的冲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王向前副教授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劳动者在受伤之后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用人单位反应冷漠,工伤者就容易愤怒,采取不理智的行为。“毕竟在身体受到这样大的伤害,会对未来感到恐慌。”
王向前说:“我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公正地审判。”他表示,刘汉黄激愤杀人,应该受到刑事制裁;但是事情起因和工厂行为也有关,不能让刘汉黄一个人承担所有的后果。
惨案发生后,也有台商对未来投资环境表示担忧。王向前认为,这个悲剧也能让企业警醒,“在管理上要有人道主义精神,否则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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