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局职权强化 解密渠道仍不畅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3日 18:28
《保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保密局的行政主体地位和具体职权,赋予其参与泄密案件调查的权力;但“国家秘密”范围过宽、定密主体过多的问题仍没有解决,解密程序依旧不完善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秦旭东】6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修订草案除了强化保密管理、严格保密责任外,还明确了保密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和具体职权,在定密制度方面则作了有限的改善。

明确保密部门的行政职权
  目前,国家保密局虽然名义上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之列,但是该局与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一份调研报告中认为,中国现行保密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保密工作部门缺乏具体管理职能定位,机构不在行政序列,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保密法配套办法,大多由党内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与依法行政对行政主体、执法依据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此次修订的《保密法》草案对此做出了改动,所用的术语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了保密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这也为将保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排除了障碍。

  法律修订草案还专门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具体规定了保密部门职责。首先是明确国家保密局具有规章制定权,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技术标准。

  此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具有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对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监督指导等职权。例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大,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在涉嫌泄密案件中,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对从事涉密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质审批等。

  除了前述的行政处罚权、处分建议权和“保密资质审查”管理权外,最为关键的职权是案件调查权。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涉及泄密、窃密案件具有调查权。此次的草案特别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草案还规定了相关调查权限,包括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作出说明、调阅文件资料、暂扣、查封相关载体和设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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