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保密责任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23日 12:51【《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秦旭东】在法律实施整整20年之后,《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简称《保密法》)迎来了首次修订。新华社报道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
6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但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期待不同,此次法律修订重心在于强化保密管理、严格保密责任。而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边界,如何解决《保密法》落后导致的妨碍透明政府建设和公民知情权保障等问题,并不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修法应对信息化挑战
1989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保密法》,坚持了传统的“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缺乏“公开”、“透明”的法治精神,存在定密标准模糊、范围过宽、程序不严、期限过长等弊端。
实践中,往往是“宁错勿漏”,国家秘密过多过滥,不仅妨碍“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立,制约了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而且,由于缺乏程序性制约和相关司法救济途径,“涉及国家秘密”容易成为权力滥用和侵害公民权利的借口。
国家保密局于1995年启动修法工作,1996年起草了修法草案,但直到2007年,草案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据了解,此次修法主要考虑的背景是,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应用背景下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信息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由纸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形式,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人员的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信息管制难度加大等。
由于这项立法被列为“不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保密法》修订过程也很注重“保密”。据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介绍,对修法主要是在政府系统内部向各省级政府的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甚至没有召开过专门的专家论证会。
加强涉密单位、人员管理
现行《保密法》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同时,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该规定确定密级。
也就是说,在权限上,“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有定密权限。这是导致实践中定密泛滥的关键原因之一。
但此次修法对此没有做出修改,只是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如,规定涉密单位在发布信息、进行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聘用人员、举办会议等活动中应遵守保密制度;规定机关和单位应当确定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并按标准配备和使用技术防护设施和设备。
草案还针对从事涉密活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确立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的制度。这些单位要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对于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他们规定了审查、培训和出境审批等制度。
而对于所有保密义务主体,现行《保密法》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但是,修订草案将此改为,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法律人士指出,这一改动问题非常严重。“涉及”相比“泄露”,不仅范围无限扩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很可能被任意解释,导致人人噤若寒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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