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专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19日 19:34 细化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对《专利法》修订后增加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进行了明确
明确现有技术抗辩规则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用了三个条款来解释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则。
2008年底修订的《专利法》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直接判定被控侵权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进而判定侵权是否成立。
而按过去旧的法律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认为专利权无效,必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法院才可以判决被告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但新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一个问题:目前中国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近百个,每一个法院都有权确定什么是“现有技术”,最终可能造成实践中标准不统一。
因此,最高法院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做了一些明确: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应当认定为“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以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的,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被诉侵权设计与一项现有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认定为“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以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的,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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