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力推固定资产贷款新规 非释放紧缩信号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19日 15:55
防止违规挪用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征求完意见,将择机颁布,并会导致银行与客户的交易行为、契约内容发生较大调整

  监管部门近期检查发现,除了以往最常见的借新还旧、短贷长用等现象,不少企业挪用银行贷款作为办理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或是将贷款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国债、企业债、股票、基金以及信托计划和理财产品。此外,一些企业和项目之间出于利益关系,将银行贷款交叉使用、连环使用。

  这使得“银行贷款的挪用掩盖了资金使用的真实用途,贷款的预期收益和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一位监管人士坦言。

  前述某国有商业银行公司部负责人表示,尽管办法并非针对当前的情况祭出的急就章,但在当前贷中管理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办法推出后,将对贷款资金流向形成较有力的规范和约束,对于解决当前出现的贷款资金被挪用,或者资本金到位率低等问题,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比如,《征求意见稿》就规定,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当“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

  而专款专用和动态监控方面,亦有多条明确规定,如“必要时可约定贷款发放专用账户和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新规还明确,“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凡此种种,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名至实归,无疑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将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实际执行中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抵制。重要的是‘有法必依’。”一位银行高管坦言。

  上述银行高管透露,特别是一些大企业集团,在贷款资金运用方面,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而作为各家银行争相追捧的“优质客户”,银行对其资金运用的掌控力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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