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细则出台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18日 17:56
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转制名额无指标限制

  【《财经网》/北京】6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允许投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促进农村地区的资金流转。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改造为村镇银行。

  本次规定的发布,明确了申请改造需满足的具体条件、申请步骤与资质要求。

  规定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要进行改造,必须符合“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等多个条件。银监会表示,这主要是出于风险控制、服务需求等方面的考虑。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实体,只能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而转制后的村镇银行则可提供包括存贷款在内的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但银监会在18日公布的规定中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改造时,拟设立的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仍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一旦转制,非金融机构股东将被迫让渡控股权。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但一经改造为村镇银行,境外自然人、境外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境内外其他社会组织都将失去合法股东身份。

  改造后,相关实体的审批及监管机构也将发生改变,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转为银行业监管部门。但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仍需提交由原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的意见,以确保村镇银行的组建质量和进度。

  银监会称,自2008年至今,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本次规定将有助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银监会表示,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财经》实习记者 王紫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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