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要求破产案件审理“维稳”为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18日 12:24 为了“维稳”,强调“坚持当地党委的领导”和“配合政府工作”;这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相冲突
配合地方政府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相冲突
此次出台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协调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矛盾。
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此外,《意见》还强调,在破产程序中要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包括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等。
但《意见》也同时提到,要“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即使在以挽救债务人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中,也仍然要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前提,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通过与否,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确定表决权并依法表决。
据《财经》记者了解,实践证明,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地方党委和政府往往从本地利益和现实出发,对法院诸多干预,并不恪守法定程序和规则。
因此,最高法院此次《意见》,强调“维稳”为先,要求“坚持当地党委的领导”和“配合政府工作”,又同时要求“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现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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