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要求破产案件审理“维稳”为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18日 12:24 为了“维稳”,强调“坚持当地党委的领导”和“配合政府工作”;这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相冲突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秦旭东】6月17日,最高法院正式对外发布一项有关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指导意见。这是自去年金融危机对中国产生影响以来,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为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又一次发布相关司法政策文件。
去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今年6月7日,又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此次出台的文件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案件受理、配合政府维稳、发挥破产重整程序作用、维护职工权益、破产管理人指定、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与执行程序衔接、破产法官队伍建设等八大方面提出了22项具体意见。
既重“善终”也重“再生”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类法律程序,前者针对法人的“善终”——也就是依法终止,后两者则是为预防破产,使企业“再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对于不同情况的企业,要有不同对待。对于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要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要考虑经济危机的影响,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如果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给企业提供获得再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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