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坝”为何遭遇质疑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09日 21:54
除了经过权威、正当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信息以外,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代替成年的公民来辨别何为有害或无害的信息;即便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让家长自主发挥作用,也远比政府更为实际和有效

  正常情况下,除了经过权威、正当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信息以外,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代替成年的公民来辨别何为有害或无害的信息;即便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让家长自主发挥作用,也远比政府更为实际和有效。

  政府对包括网络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监管,应当区分共域和私域。在前者,对网吧、公共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办公场所等的上网电脑加强规范和控制,打击非法网站、规范“擦边球”现象;在后者,则尽可能通过建议和倡导等柔性方式,把家庭电脑的监管主要由家长(父母)负责,可以推荐技术过滤等软件产品和方案,而不是强制预装制定的软件。

  实际上,目前市场上已经有不少可以选择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包括微软的IE浏览器中也预装有内容分级审查程序(RSACI),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何种软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自主控制限制未成年子女接触的信息范围。

  总之,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机制倡导和督促家长负起责任,而不是成为无所不能的“大家长”。

美国经验的“他山之石”
  在类似问题上,美国Reno v. ACLU一案,可供借鉴。

  1996年,作为《1996电信法》的一部分CDA(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法案(《传播净化法案》)规定,信息传递者故意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猥亵言论或“不正当”信息(indecent material)构成犯罪。

  但这一法案遭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 (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简称ACLU)的违宪指控。ACLU认为,猥亵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但“不正当”言论是受保护的。

  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CDA法案违宪。之后,美国法院又相继判决CIPA(《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在线儿童保护法》)等有关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违宪。

  美国法院的判决显示其价值评判的趋向,它只是反对以法律来不当限制言论自由,但绝非主张放任“不正当”信息等的传播,例如,可以通过“过滤技术”(非强制的)、授权父母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及网络用户。

  其核心思路是,避免“强制性”的手段,尽可能通过“可选择”的方案来管制网络有害信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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