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下再“松绑” 外管局取消境外放款限制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09日 18:09
首次放开对一般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放款的限制,有分析指,近期一系列资本项下“松绑”举措在于鼓励资金“走出去”,而非吸引资金入境

  【《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王紫雾】继5月以来一系列资本项下审批权简化举措出台后,国家外管局6月9日表示,允许各类境内企业为其在境外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放款。

  在当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外管局允许中国境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以为其境外的子公司提供直接外汇融资,融资所用的外汇来源既可以是企业自有外汇,也可以使用人民币购汇。这是自2004年以来首次放开对一般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限制。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外管局2004年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跨国公司才有资格对其子公司进行境外直接融资,当初文件对此类跨国公司的资质要求很严格,如全球管理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外分支机构不少于三家等。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众多海外子公司只能从相关金融机构寻求融资贷款,有些企业甚至被迫采取各种曲线融资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程序也有所简化,审批权由国家外汇总局下放至各外汇管理分局。同时,相关资金在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放款外汇账户之间的划转及结汇,将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外管局核准。

  继5月13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将十项资本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外汇管理分局之后,这是国家外管局再次简化资本项下重要事项的审批流程。

  业内人士表示,外管局目前的政策重点在于鼓励境内资金“走出去”,而非吸引资金入境。

  业内人士称,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境外企业寻求并购的案例大量增加,中资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意愿强烈,这份通知有利于中资企业为其海外子公司的并购、投资业务提供融资支持。

  《通知》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

  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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