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重量+资费”界定邮政专营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09日 07:30
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数量以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周玲玲】随着新《邮政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如何划分邮政专营范围,正成为业内最为关注的焦点。

  在今年4月24日通过的新《邮政法》中,关于邮政专营的描述是“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不过,何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新《邮政法》并未作出表述。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6月4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国家邮政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

  由于新《邮政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有关细则也需在此之前陆续出台。在6月7日举行的“邮政专营问题专家座谈会”上,多位专家和业界人士建议对邮政专营范围的划分采取“重量+资费”的标准。

  在2003年的《邮政法》草案中,邮政专营范围曾一度确定为单件重量500克以下信件。此后,专营范围虽然从500克收窄到350克再到150克,但仍未被众多市场从业者所接受。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在专家座谈会上指出,“即使以100克以下作为邮政专营的标准,而100克相当于20张A4纸的重量,经营商务信件为主的民营同城快递将全部倒闭,异地快递将丢掉30%-50%的业务量。”

  据徐勇介绍,商务信件已经占到从事异地业务的民营快递公司30%至45%的业务量,占同城民营快递公司85%左右的业务量。

  他认为,按照新《邮政法》的相关条款,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在取得国际快递经营许可证后从事国际商务信件的寄递业务。由此推理,对于市场主体从事国际信件的寄递业务并不存在信息安全问题,以“信息安全”作为国内商务信件专营的理由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2008年10月在新《邮政法》首次上会审议时也解释称,如果按照单件重量标准确定邮政专营业务的范围,不符合目前快递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企业商务活动对快递服务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用户对快递服务的选择权。曹康泰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数量以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对此,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国际快递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刘建新认为,从全球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国家多数采取“重量+资费”的办法来确定邮政专营范围。比如,美国是355克以下和基本邮资的6倍以内由邮政专营,在此之外可以放开,这种方式有利于兼顾各方的利益。

  不过,徐勇也指出,此种办法的弊端是会出现个别快递企业不按照规定资费收费的现象。他建议,快递准入采用经营许可证方式,一旦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主管部门可施以重罚。

  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上海邮政局副局长邵钟林则明确表示:“邮政专营范围目前的状况是一个决策的决心问题,而不是方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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