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门槛渐明 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08日 20:26【《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乔晓会】中国证监会6月8日就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逐渐明晰: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
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一直是监管机构比较重视的问题。一名监管机构人士此前对《财经》记者表示,建立与创业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准入制度安排,就是要让一部分不能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无法参与,同时还要考虑不能将门槛设置太高,因为让大部分投资者无法参与也不合适。
在6月8日公布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中,证监会表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类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板企业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所谓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是指从起算时点起,至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有两年或两年以上时间。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暂时达不到两年交易经验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经慎重考虑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也有相应的通道,即相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投资者可以参与创业板投资。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前监管部门曾从两个方面考虑设置创业板的投资门槛,一是考虑从投资者投资经验方面,即投资账户开户后第一笔操作开始的投资时间;另外,监管机构也曾设想以股票市值加账面金额设定投资者准入门槛。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从上述两个方案看,以股票市值加账面金额的方式,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股票市值的波动较大,因此从投资经验方面设置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
创业板由于上市公司规模较小,上市门槛较低,所以限制热炒、防止股价大幅波动一直是监管机构的重点工作。同时,由于创业板公司业绩波动较大,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可能会很大。证监会一位人士对此曾表示,“投资者投资创业板时应该有一个意识,投资创业板很可能血本无归。”
在投资者准入制度公布后,创业板的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备。对创业板启动较为重要的《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亦将随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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