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强调董监事权责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05日 22:19
在经过5月8日至22日的征求意见后,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正式稿增加了三个条款,修改了七个条款

  【《财经网》/北京】深圳交易所正式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分19章,分别在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停牌、退市等交易事件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新公告称,在经过5月8日至22日的征求意见后,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相对征求意见稿,新规则进行了小幅修改。

  首先是增加了三个条款,其中包括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其次是修改了七个条款,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最后是对征求意见稿中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深交所称, 5月10日、5月11日曾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反馈的135条意见中,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及管理、恢复上市指标设置、中介机构职责等方面。

  至于反馈意见中涉及的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这些意见将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财经》记者 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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