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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笔记六十】美国贸易政策的核心问题(下)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02日 15:13
美国国内工资两极分化愈演愈烈,这是贸易引起的吗?面对制造业的萎缩,为何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与政治家截然不同?

  在国会,生产者利益的代言人没有竞争对手,不是就成了“一言堂”了吗?所以他们的利益必须通过贸易协议,由其他国家生产者的利益来平衡和制约。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国际贸易协议主要是针对非农业产品,围绕削减关税和配额、不区别对待(non-discrimination)、争取国民待遇而展开的。后来,贸易产品、种类的不断扩大,包括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等,贸易谈判的内容不断扩大和深入。国际贸易的发展进一步要求政府行为和国家法律跨国界的可比性和统一性。政府的出口补贴、退税等政策,和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反垄断法、卫生标准、技术标准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统统包括在内。原因很简单:如果企业面临的商业环境不一样,企业之间跨国境的竞争就会被视为“不公平”。这就是所谓的公共竞技场(level playing field)。

  这样,国际贸易谈判自然而然地由“浅度整合”(shallow integration),发展到“深度整合”(deep integration),触及国家主权的范畴。人们开始反思:劳工标准、环境标准到底应不应该成为贸易谈判的内容?一种想法是世界大同,所有劳工都是一样的,他们的利益都应该保护。同样,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上所有的人都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环境。问题是,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也可以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说辞。

  在理解国际贸易谈判内容时,我们也应该了解各个国家的国情,因为一个国家对外的呼声往往反映了国内的政治需求。例如,美国一些州禁止工会的存在,那些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就游说国会,要求把劳工标准加入贸易谈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同样的效力,一旦美国签署包括劳工标准的国际条约,那些禁止工会的州就会不得不服从国际条约,符合国际劳工标准。

  劳伦斯没有时间讨论区域性自由贸易条约与国际贸易条约的关系,只能鼓励感兴趣的学生选择他在肯尼迪政府学院主讲的一学期的国际贸易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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