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有无权利顶着疫情回国?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01日 16:48
李楯:“自我隔离”是一种高尚的表现,但不宜强求别人也这样做

  在他看来,在一个开放的世界,病毒不受国界限制,也不受行政区划或者其他地域限制,但不同的制度设计、不同的人们的品性对传染病的回应是不一样的。在现时代,人们频繁流动,不管是为经商、为工作、为学习、为旅游、为私事及其他各种原因,限定人的行动自由,会给人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各种不便。个人出于对他人的责任感而“自我隔离”,是一种品行高尚的表现,应予以肯定,但不宜强求别人也这样做。作为政府,行使国家权力,决策则更应谨慎、恰当,轻易不应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除非是到了万不得已,且有充足证据证明和充分理由向公众说明,非这样做不可。

  他进一步指出,应对传染病,不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还须有政策伦理、制度伦理的思考。比如说,公共卫生,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权利,还是国家、社会整体的“公共”安全。一种通行的说法是:公共卫生,当然要首先考虑社会的、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另一种提出挑战的说法是:在今天,公共卫生的基础在人权。

  他分析指出,说首先考虑整体利益、绝大多数人利益,且冠以“公共”之名,好像是理直气壮。但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总体性社会走来的人们不应忘记,把抽象整体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后,就很容易把一个一个的具体的人从“整体”中剥离出来。而改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后,我们的认识也就应改为:是一个一个的公民组成了国家。个人不是权利主体而只是抽象整体的组成部分,这种集体无意识应该摒弃;“个人应无条件地为整体作出牺牲”的说法已成过去。

  他承认,在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国家中,不同人的合法利益会有冲突,不同的权利空间会有重叠。这在传染病的防治中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比如说,一些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会伤及另一些人的健康,而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健康采取的举措,却可能给一些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认识到这些,就不能简单地以“公共”的名义,无视一些人的权利和利益作出决策和制度安排。

  为此,他建议,在作出决策和制度安排时,应该注意:一,完整、全面地公开信息,负责任地作出非专业人员听得懂的解释;二,广泛地听取不同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公众参与决策的制定和施行;三,决策中平衡、协调不同利益、主张,对人的“绝对权利”(如生命、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实施医药或科学实验等)必须认可、保护,对“非绝对权利”(如人身自由等)也须认可、尊重,换句话说,保护是常态,“限制”只能是非常态情状下的特例,而且须在绝对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法以减轻损害,并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且须是措施与保护权利本质的目标之间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和相称性;措施对权利“合法侵损”的侵损程度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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