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28日 11:41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财经网》/北京】中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被调低。

  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钢铁、水泥、铁路、房地产开发等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自5月25日开始执行。

  通知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要求,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通知强调,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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