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黑嘴”汪建中由逮捕更改为监视居住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25日 21:47【《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王和岩】因涉嫌操纵市场,被北京市检方批捕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负责人汪建中,5月22日已被检方变更了强制措施。目前,汪建中在北京的一家招待所被监视居住。
去年10月,被称为“股市黑嘴”案主角的汪建中因涉嫌操纵市场罪被司法机关羁押,今年春节前被正式逮捕,至今已逾三月。较早前,证监会对其做出了罚没金额高达2.5亿元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汪建中此前被羁押在看守所,这一行政处罚未能正式送达,因此羁押期间该行政处罚尚未正式生效。
北京市检方此番变更汪建中的强制措施,令人对汪建中一案的未来走向产生遐想。但其辩护律师高子程不愿就此发表任何意见。
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多种不同形式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的第51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两种情况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北京市警方批准,汪建中不得离开指定住处、会见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则将被予以逮捕。
在汪建中监视居住期间,对其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并不会中断。
此前,证监会已经对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08年5月,证监会立案调查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五个多月后,证监会的处罚意见书中称,调查发现,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四川长虹”等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
就此,证监会认为,汪建中和北京首放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炒股所得1.25亿元,并处以1.25亿元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北京首放的证券咨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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