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保荐三年督导期未变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14日 21:49
《发审委管理办法》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后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创业板投资者准入制度将于近期公布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乔晓会】中国证监会5月14日发布修订后的发审委管理办法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的修订后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其中各家券商反应较多的创业板保荐督导期并未缩短。

  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下称《发审委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时间都比主板要长一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券商反应督导期较长,应适当缩短,从目前修订后的规定看,创业板保荐督导期并无缩短。

  另外,根据修订后的《发审会管理办法》,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比主板的25名增加十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为五名。同时,发审委将设会议召集人。

  《发审委管理办法》还规定,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证监会并未确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名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两项办法修改之后,将制定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并经由一定的程序选定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的选拔将向社会公示。

  上述两项管理办法将从6月14日起实施。而修订上述两项办法,则是为创业板的发行建立相应的配套规则。

  目前证监会正在讨论创业板的投资者准入制度,预计这一制度将会在讨论结束后,于近期向外界公布。■

有意与本刊合作者,有关合作事宜请与《财经网》联系。未经《财经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即为侵权。
[京ICP证0703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250]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40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5607号
Copyright 《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