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司法解释颁行 重在维护市场交易公平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13日 14:43
最高法院正式将“情势变更原则”纳为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规范;同时加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有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王轶告诉《财经》记者,《合同法》起草时的专家建议稿曾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由于部分立法者考虑这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没将之纳入立法,但该制度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实已达成共识。

  广东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学辉表示,自金融危机爆发后,合同纠纷大幅度增加,情势变更的适用在审判实务中显得尤为紧迫。危机影响了货品的价格和资金链,所以,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会面临意想不到的变化。司法裁判中争议也很大,这次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给予裁判思路,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但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尤其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该原则。

支持违约金调整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各地法院的尺度不同。

  新司法解释对该条文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新司法解释还具体明确,如果是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如果是请求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永丽告诉《财经》记者,新的规定将对司法实务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为法官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原则和办法,可以避免随意性和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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