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更具针对性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08日 20:17 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无须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增加了报告刊登的实时性,同时也将大大降低上市公司的成本
更具针对性
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可能面临更为突出的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风险。同时,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其所面临的技术风险也较为突出。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特别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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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强化了对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同时,在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其二,强调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等情况均须充分披露其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
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则须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这意味着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则不需要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增加了报告刊登的实时性,同时也将大大降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上述《征求意见稿》将作为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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