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更具针对性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08日 20:17 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无须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增加了报告刊登的实时性,同时也将大大降低上市公司的成本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王晓璐】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不稳定的特点,新近出台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市场提出更严格、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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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技术变化风险披露以及强化公司上市首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特殊的要求,并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供了便利。
更加严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上市公司须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各方面情况。
该规则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临时公告实行实时披露。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创业板上市公司均可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征求意见稿》合理确定了须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的触发指标值。如: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披露要求更加充分,只要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须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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