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也能当股东吗?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05日 18:03【背景】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跻身三家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
近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被曝持有中原环保(000544)、闽福发A(000547)、东方银星(600753)三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位列十大流通股股东。
《四川新闻网》记者走访了中共四川省纪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证监局等单位。据这家由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主管、主办的网站转述,“有关负责人对此事进行了解答。”
“有关负责人”说,“这批股票系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鉴于上述股票分散于多个账户,为便于依法处理,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作为办案单位,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统一交省财政厅处置。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于2008年12月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名义开设了证券账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下,于2009年1月23日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目前,上述股票正在省财政厅的监管下,按程序办理解缴国库的有关手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持股上市公司是不合适的。如果不是罚没,可采取冻结的方法;如果是罚没,也应该由财政部门控制。这种做法也让我们反思当前经济案件查办过程中的正当性问题。
“罚没这么大笔资产,罚到自己名下,这种事情还真没见过。”李曙光说。这种方式会形成不确定这是谁的资产的后果。这起事件也正好让我们思考,政府在查办经济案件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是否正当。现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无法在法律上确定中共四川省纪委和监察厅行为的性质,但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
李曙光指出,纪委是党的部门,监察是政府部门,这两个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不好说它究竟是党的系统,还是行政的系统。但可以肯定的是,纪委出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肯定是不合适的,监察部门出面也不完全合适。
严格说来,应该采取冻结账户的方法,李曙光说。一般来说,应该由法院给它授权,因为一般的政府部门没有权力冻结私有产权,法院要有裁决,政府才能冻结。“这块财产不管是谁的,它都是别人的,不是政府的。”
李曙光说,“非交易过户”是一种暂时性的罚没。如果法人实体地位还在,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对账户实施监控,没有必要转移账户。现在这种方式就是罚没,不管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都已经变更了产权主人了,这会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说,对于政府罚款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对“非交易过户”这种方式,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如果是行政性罚款,或者罚没,比如认为这是贪污所得,政府要全部罚没,那也应该转入一个专门的账户,李曙光认为。这个账户应该由财政部门控制,并且与公共支出连在一起,罚来的只能用于公共支出。应该有一个财政部门控制的罚金“资金池”,由它们来运作和决定这些事情。这样,就跟单位的小金库划分开了。否则,“无论主观动机如何,也难洗这种嫌疑,因为别人不知道啊!”何况,如果每个部门都这样做,就会带来混乱。
四川省纪委声称,由于查办案件所涉及股票分散于多个账户,为便于依法处理,根据领导意见,才决定把股票集中。对此,李曙光认为,这也不是很合适。“关键是你要合到一起干什么呢?有理由解释吗?集中起来是它自己想经营呢?还是为了让它的价值不流失?”而作为党纪部门,是不应该涉及这些的。■
《财经》记者 姜海燕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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