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欲对跨国公司海外利润“加税”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05日 11:06
此举有可能打击美国公司的海外投资热情,遭遇共和党和商界的强烈反对

  【《财经网》华盛顿专稿/记者 李增新】5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白宫宣布,政府正在寻求国会支持,通过立法避免美国居民和企业通过外国“避税天堂”逃税。

  该计划一经宣布,立即引来美国企业界的强烈抵制,多家跨国企业“联名上书”至国会,称该计划将严重损害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最终影响美国国内就业与居民福利。

  当日,在财政部部长盖特纳及国内收入署(IRS)署长道格拉斯·舒尔曼(Douglas Shulman)的见证下,奥巴马宣布美国政府将细化一项税法修改提议,降低美国居民和企业海外收入合法避税的可能。援引IRS的数据,奥巴马称美国跨国公司在2004年获得总利润7000亿美元,却只对美国政府支付了160亿美元税款,支付率仅为2.3%。

  作为奥巴马发言的铺垫,盖特纳表示,在G20峰会上,成员国同意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协调跨境征税管理,减少经过海外“避税天堂”的逃税现象。

  “我希望美国公司保持世界领先的竞争力,”奥巴马说,“但不能通过把美国就业和利润输送到海外来实现。”他称政府将限制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收入的税收抵扣,禁止他们夸大海外收入。

  目前,只有当美国企业将海外利润输送回国时,才需按照美国企业所得税缴税。美国企业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超过7.5万美元以上的部分税率最低为34%。此外,无论是否分红,股东还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这种“双重征税”使美国公司税率属于世界上较高的国家之一。

  “美国现行税法是一群利益方多年游说立法机构的产物,它鼓励美国企业在印度的班加罗尔,而非纽约州的布法罗增加就业。”奥巴马说。

  但美国全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当日发布声明指出,所谓“保护美国就业”的说法“站不住脚”。该组织首席经济学马丁·雷加里亚(Martin Regalia)称,美国税法对海外收入采取“递延”(deferral)的处理方法,常被误解为“减税”(tax break)。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惟一存在双重征税的国家,递延的目的正在于减少其不利影响。

有意与本刊合作者,有关合作事宜请与《财经网》联系。未经《财经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即为侵权。
[京ICP证0703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250]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40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5607号
Copyright 《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