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豪公寓骗贷案六被告一审获刑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30日 18:34
主犯邹庆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四年不等

邹庆罪与罚

  法院判决认定,邹庆所犯合同诈骗罪主要涉及三项事由。在1994年至1998年间,邹庆在担任华运达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赛格纳公司等关联公司期间,以开发森豪公寓等项目需要资金为名,采取关联公司相互担保和用后贷还前贷的方式,先后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路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8亿多元。

  在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也就是邹庆自己成立华运达房地产公司接盘森豪公寓项目后,其指使员工虚构事实,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申请按揭贷款,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6.4亿多元。迄今,尚欠本金5.79亿多元没有归还。

  在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以同样手段,从中行北京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1亿多元,至今尚有本金9396万多元没有归还。

  而关涉信用证诈骗的事实则是,在1998年2月至5月间,邹庆和韩智德虚构进口贸易事实,以其名下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在委托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市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货物的过程中,采取交纳保证金后提供虚假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的手段,通过前述几家公司骗取农行北京分行和农行汉中分行先后开立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在香港议付后非法占有资金,累计获取资金美元800万余元,折合人民币6600多万元。2002年,邹庆所控制的公司分两笔向农行汉中分行退款人民币1463万元。

  2002年4月12日,邹庆就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4月28日又被解除取保候审。直到2005年因虚假按揭贷款案发,邹庆的两桩“罪行”才被一起清算。韩智德也因此在2007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而涉及合同诈骗共犯的余建三,曾任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行长,2000年3月因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邹庆正是余建三非法放贷的获利者。

  然而,余建三在2001年5月24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到2004年3月18日才截止。其间,其加入邹庆的公司,再次犯下罪行。余建三此次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与其当年因假释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法院还判决继续追缴前述犯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2亿多元,分别发还相关受害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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