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记者关键被诉强迫交易罪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23日 17:15
涉嫌以报道矿难真相为要挟,迫使蔚县方面拿出25万元“封口费”进行非法交易

  2008年8月1日,常毅峰等人来到位于北京的《网络报》社,他在见到关键后提出要见任鹏宇,关键则表示自己就可以办这件事。常毅峰遂将25万元钱交给关键,并索要发票。关键表示会计不在,发票只能以后再开。

  做完这一切后,关键取出一盘录像,扯断带子以后交给常毅峰。据他供述,这就是录有“7·14矿难”资料的录像带。从《网络报》社出来后,常毅峰当着同行者的面将录像带扔到垃圾箱里。此后,常毅峰和关键再无联系。

  起诉书称,随着国务院调查组对“7·14矿难”展开调查,这起瞒报事件真相渐显。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急忙给常毅峰打电话,让常毅峰赶快做两个版面的蔚县宣传广告。常毅峰随后将此事交由下属承办,《网络报》在2008年9月25日和10月9日分两次刊出两个版的蔚县文化旅游广告。

  在瞒报事件暴露后不久,常毅峰即受到调查,原因是涉嫌在瞒报矿难过程给相关媒体记者发放“封口费”,同时还收受贿赂。常毅峰很快供出了收受“封口费”的媒体记者名单,关键正在其中。

  张家口警方旋即对关键展开调查,并于2008年12月1日将其从山西太原带走。第二天,警方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关键刑事拘留。

  2009年1月7日,张家口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关键,罪名更改为涉嫌“强迫交易罪”。2009年3月7日,警方将关键案向张家口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两天后,张家口市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康保县检察院管辖。

  康保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关键利用自己掌握的‘7·14矿难’资料作筹码,以向社会报道‘7·14矿难’真相为要挟,以精神强制为手段给蔚县方面施加压力,迫使蔚县方面拿出25万元‘封口费’进行了非法交易”,“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据起诉书显示,《网络报》社总编任鹏宇已将赃款退回,康保县检察院还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网络报》社其他人员近年来与张家口市各县区单位曾进行过强迫交易。

  目前,尚不清楚《网络报》社是否会因关键案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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