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乡”大学生最高可获1.8万元补偿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22日 22:27 满足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每年可获中央政府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其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张艳玲】自2009年始,凡是到农村基层或艰苦行业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有望由中央财政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学费代偿标准最高为每学年6000元。
2009年4月21日,财政部、教育部全文公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明确,凡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都可获得学费或助学贷款“代偿”。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缓解大学生就业难,是该《办法》出台的主要动因。
4月2日,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曾表示,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签约率普遍低于往年。据《济南日报》报道,山东省教育厅4月19日公布的该省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签约率,比2008年同期下降了50%以上。
《办法》规定,申请“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体采取“分三年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其大学学费或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但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这意味着,这些“下乡”大学生最多能拿到1.8万元的学费或助学贷款补偿。而要获学费“代偿”,必须在《办法》规定的中西部22个省份或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基层工作三年以上。
这些省份具体为:西部12个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中部十个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而“艰苦边远地区”则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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