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将向城镇职工医保全面并轨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15日 16:41
全国90%左右地区已完成公费医疗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未完成并轨的中央直属机构、广东省直单位等亦在酝酿并轨

 
最后的堡垒

  广东省直机关是国内目前少有的仍延续公费医疗的群体。同时,由于所涉及的人群以享受国家特殊医疗照顾政策者为主,中央直属机关的公费医疗也迟迟未能启动并轨。

  据悉,从1998年起,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后,除中央直属机构、广东省直机关单位及极少数省级机关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陆续完成了与城镇职工医疗的接轨。

  国发〔1998〕44号文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为顺利推进改革,44号文对六类人给予了差别对待的政策。

  其中,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额外再享受一份医疗补助政策。以珠海的情况为例,该市于1998年完成了公费医疗的并轨后,于2000年出台了一份针对公务员的补助办法,由地方财政为每位公务员额外补贴2%(即个人工资收入占比),令公务员在报销医疗费时,其个人自负及超封顶线部分亦可获得90%的额外报销.

  此外,44号文允许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政策下的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被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广东省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改革办法正在“研究中”。有关专家则透露,中央直属机构的公费医疗并轨方案在“两年前就出来了”,但因为在操作中颇多争议,而这个群体约有数十万之多,目前正式出台时间表仍难确定。■

有意与本刊合作者,有关合作事宜请与《财经网》联系。未经《财经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即为侵权。
[京ICP证0703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250]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40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5607号
Copyright 《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