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旨在强化保密引争议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14日 10:04 如果此次《保密法》修订的重心在强化保密管理上的话,那么该如何更好地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并保障公众知情权?对此立法者不可不察
公众知情权该如何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就认为,现行《保密法》已经严重不适应建立“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需要,《保密法》的修订应该以此为出发点进行,“该保的密”当然要强化保密,但更重要的消除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保障公民权利实现。
2008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明确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据悉,在该条例起草过程中还曾明文规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过,在之后正式出台的法规中,该条款却被删除。
有意思的是,该条例出台后,各界的解读,包括政府一些高层官员的公开解读,都认为条例实际上体现了这一原则。但立法机关并未对此有明确解释,在公开表态中提的都是“依法公开”,而未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原则。
分析人士表示,这说明决策层对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权衡的微妙态度。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应公开的范围大一些,则保密的范围就小一些。
蔡定剑呼吁,在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政府对一项要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首先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是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因此,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则认为,信息公开制度与保密制度分别立法的格局,导致了各自立法宗旨之间的矛盾。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律层级上只是行政法规,而《保密法》则是法律,法律层级不一样,更加剧了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矛盾的困难。
他因此建议,应统一立法,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保密只应作为其中“不公开例外”的一部分,而在其中作出规定。至于各项具体制度,则可以通过各项下位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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