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虚报产品缺陷拟至少罚20万元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08日 18:01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未规定生产者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时限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朱弢】一旦确认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可危害人们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否则,生产者将面临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作出上述规定。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自2004年起,中国相继施行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

  2008年9月,在“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不久,国家质检总局迅即公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于当月举行立法听证会。

  此次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送审稿》,共七章63条,对缺陷产品的定义,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关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送审稿》改动不大。

  按照《送审稿》的定义,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为缺陷产品:第一个条件是,“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这意味着被召回的将是某一企业的大批量产品,而非个别产品。第二个条件是,“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送审稿》的适用范围为“除药品、军工产品外的其他产品”,既包括已经产生危险的产品,也包括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

  《送审稿》明确,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协同质检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

  《送审稿》规定,对于缺陷产品的调查实行“二级监管”模式,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由国家质检部门或省级行政部门启动缺陷调查。

  与中国的其他召回制度一样,缺陷产品的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责令召回的实施者为国家质检部门。

  《送审稿》对责令召回的情况进行了时间限制: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而质检部门必须在两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此后,生产者须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

  根据这些规定,生产者从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到实施召回,最多不得超过九个工作日。

  对于生产者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时限,《送审稿》与《征求意见稿》一样,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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