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立规公立高校“信息公开”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03日 20:04
教育部就公立高校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部门规章,明确公立高校信息公开边界

“公立高校信息不公开”可诉讼

  《实施办法》明确,高校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内指定机构负责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规定,申请人认为高校没有及时公开信息的,可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或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举报。“若申请人认为高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实施办法》附有教育部拟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把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着眼点,以保障公开内容贴近社会、贴近公众。

  在教育部列举的42项信息公开内容中,学校基本情况、领导班子、统计数据、学科专业情况、师资队伍、学生招生、教育收费七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学校的重大改革决策、干部人才工作、科研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项目则只向校内公开。其余诸如学生培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的公开对象为“社会或校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就社会公众而言,最关注的高校信息,无非在人事、财务两个方面。人事方面的内容多涉及学校内部管理,可以只向校内公开;而财务方面,科研经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则属于公共开支,应该是高校信息公开的重点,不应只限于校内。因此这42个项目的公开内容和对象,还有斟酌空间。

  程洁还指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需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教育机构并不限于高等学校。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基础教育学校更应增强透明度,以强化社会的监督,杜绝乱收费等管理乱象。

  采访中,诸多法学家认为,在中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部门都应该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有意与本刊合作者,有关合作事宜请与《财经网》联系。未经《财经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即为侵权。
[京ICP证0703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250]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40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5607号
Copyright 《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