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立规公立高校“信息公开”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03日 20:04【《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兰方】高校每一项收费的标准和依据究竟是什么?教育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究竟如何?
中国公立高校作为享受财政拨款、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其管理和决策体制不透明,曾饱受世人诟病。这一状况未来可能有所改变。4月1日,教育部根据2008年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拟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共六章43条,提出了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和程序,并对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该《实施办法》后附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对42项公开事宜的内容、对象作出了规定。
内部民主和外部公开并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该条例进行公开,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尽管《条例》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缺乏强制性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今的11个月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相对迟缓,教育部率先拟定《实施办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具有示范意义。
该《实施办法》规定,高校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公开的对象可分为“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两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立高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首先是应对校内公开的信息,包括“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其次,应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校学科和专业设置、招生收费等信息”。
同时,公立高校还可以“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该《实施办法》规定,“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高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事实上包括高校内部民主和外部信息公开两部分。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此加以区分,也未要求公立高校等必须对内实行信息公开,但《实施办法》将从机制上推动公立高校治理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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