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加速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02日 18:12
保障公民权利应为修法重点
修改《保密法》的动议自1995年即提出,国家保密局于次年启动修法工作,其间数易其稿,2007年年底草案正式报送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开始修法调研。2008年5月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加剧了修改《保密法》的紧迫性。
据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张勇介绍,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严格定密权限,规范定密程序,明确定密责任,防止定密随意,解决错定、漏定、滥定问题等,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
对国家秘密从确定、变更到解除,从产生运行到销毁的全过程、各环节,对涉密的所有人员、载体、活动、行业区域等实行统一管理,保证“全流程”的有章可循,成为修法的重要目标。
而据前述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此次《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而国家保密局副巡视员郭杰撰文指出,对于知悉国家秘密的资格条件,应当改变目前按行政职务的高低决定知悉国家秘密的做法,把“根据工作需要”作为必要条件。
郭杰还建议,应当从法律上明确哪些人、哪些部门、哪些单位享有国家秘密确定权;明确建立强制解密制度,产生国家秘密的部门、单位每年度应当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强制解密审查,对超过30年的绝密级国家秘密,超过20年的机密级国家秘密,超过十年的秘密级国家秘密,强制解密。
此外,对于公民和公权机关之间关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能不能公开的争议,应当建立争议解决机制,比如由保密工作部门来判断和决定。
另外,不仅要严格泄密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随意定密、违法定密的责任,并建立相关司法救济保障机制,有关部门故意借口保密,封锁信息或因随意定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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